熱電偶的熱呼應時刻比較復雜,電加熱管不一樣的實驗條件會有不一樣的丈量成果,這是因為它受熱電偶與周圍介質的換熱率影響,換熱率高,則熱呼應時刻就短。為了使熱電偶商品的熱呼應時刻具有可比性,國家標準規則:熱呼應時刻應在專用水流實驗設備上進行。該設備的水流速度應堅持0.4±0.05m/s,初始溫度在5-45℃的范圍內,溫度階躍值為40-50℃。在實驗過程中,水的溫度改變應不大于溫度階躍值的±1%。被試熱電偶的置入深度為150mm或描繪的置入深度(選其間較小值并在實驗報告中注明)。
因為該設備比較復雜,當前只要極少數單位有這套設備,故國家標準中規則答應生產廠與用戶洽談,可采用其他實驗辦法,但所給數據有必要注明實驗條件。
因為B型熱電偶在室溫鄰近熱電勢很小,熱呼應時刻不容易測出電加熱管,因而國家標準規則可采用同標準的S型熱電偶的熱電極組件更換其本身的熱電極組件,然后進行實驗。
實驗時應記載 熱電偶 的輸出改變至相當于溫度階躍改變50%的時刻T0.5,必要時可記載改變10%的熱呼應時刻T0.1和改變90%的熱呼應時刻T0.9。所記載的熱呼應時刻,應是同一實驗至少三次測驗成果的平均值,每次丈量成果關于平均值的違背應在±10%以內。此外,構成溫度階躍改變所需的時刻不該超越被測驗 熱電偶 的T0.5的十分之一。記載儀器或外表的呼應時刻不該超越被試熱電偶的T0.5的電加熱管十分之一。